上海外国语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索取号:G0060101002-2015-0011发布时间:2015-09-30浏览次数:678设置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依据《教师法》和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特制定《上海外国语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指校内各院、系、产业、后勤及机关等单位教代会。二级单位教代会是高等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本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单位的关系,促进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行政负责人的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的岗位聘任制、考核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本单位的收益分配原则、奖酬金发放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项。

四、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安排部署下,评议监督领导干部,积极协助推进各单位校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支持院长(系主任)和行政负责人的正确决策和工作,教育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行政领导要重视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认真执行和办理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代表提案。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届期一般为4年,二级教代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每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大会决议须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的规模和代表人数的比例,由本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应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教职工总人数的30%。教职工总人数在50人以下的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院(系)教代会,教师代表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学校教代会代表应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总支(直属支部)召集行政、工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应具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和奉献精神,办事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的产生应按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并按单位组成代表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发现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行为,经教代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可以罢免或撤换代表资格。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按规定程序,对本单位和教代会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因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教职工代表应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听取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选举单位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各单位党总支(直属支部)应将教代会列入总支(支部)工作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教代会的事宜。总支(支部)书记是二级教代会的第一责任人,在议题选定、会议召开、职权落实等方面负有领导责任。二级单位工会是本单位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交办和督促办理、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一般不设主席团,但应成立由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其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人数多少,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本单位教代会。


第十四条  决定召开二级教代会,二级单位工会应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上海外国语大学工会所有。


第十六条  本《细则》已经上海外国语大学五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自二○○二年六月十四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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