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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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外办〔2014〕5号关于发布《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外办〔2014〕5号                      签发人:曹德明
 
关于发布《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规范和强化我校在职人员攻读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进一步优化我校教职工学历层次结构,学校制定了《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暂行规定》,经校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14年4月4日
 
 
 
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暂行规定
 
为规范和强化我校在职人员攻读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进一步优化我校教职工学历层次结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对象
我校在职在编人员,按照岗位类别可划分为:专职教学科研岗位人员、辅导员、行政管理岗位人员、教辅岗位人员及工勤岗位人员。
二、基本原则
1. 以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为前提,有计划进行培养,重点支持专职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各部门须根据本部门岗位设置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教职工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培养计划。
2. 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全脱产攻读学历学位者,视作自动脱离岗位,按学校规定予以解聘或除名,未满服务期的按聘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3.根据岗位需要,经学校批准同意攻读学历学位的,在取得学历学位后,学校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学费。非岗位必需而由于个人需要攻读学历学位的,学费自理。
三、申报条件
1. 非专职教学科研岗位申报人员原则上须在校工作满三年及以上方可提出报考申请。
2. 符合国家关于报考相关学历学位教育的文件规定。
3. 申报人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基础,工作认真负责,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能较好履行本岗位职责。
四、申请及审批程序
1. 教职工报考在职攻读学历学位教育,首先由本人向所在院系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院系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每年3-4月向人事处提交本部门教职工的年度培养计划,人事处将根据申报情况,下达培养指标。
2. 纳入学校教职工培养计划的申请人,须在人事处网页下载《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审批表》,并按照各自岗位类别和所报考的学历学位种类,如实填写并报所在院系部门审核。
3. 院系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向人事处相应科室递交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管理措施
1. 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经批准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教职工,须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承担学校分配的教学、科研、管理及工勤任务,参加学校及本部门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活动。
2. 经批准在职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的专职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在规定学习期限的第一学年原则上可减免1/3教学工作量。其他岗位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两个半天。
3. 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教职工在学习期间不得随意变更学习专业和学习院校。
4. 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教职工,须在录取协议书签订的同时凭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相应科室签订服务期合同。
5. 学习结束后,本人凭毕业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等复印件(验原件)到学校人事处相应科室办理登记手续,人事处将有关证明材料存入人事档案并落实相关待遇。
六、经费管理
1. 经学校批准同意以在职定向攻读学位的,其学费采取以学校资助为主与本人部分自理相结合的办法解决。
(1)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所需学费中,学校资助最高额度不超过4万元,且资助比例不超过80%。
(2)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所需学费中,学校资助最高额度不超过3万元,且资助比例不超过70%。
(3)在职攻读大学本科所需学费中,学校资助最高额度不超过1万元,且资助比例不超过50%。
2.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报考或所攻读学历、学位与本人岗位需求不相符合的,学费全部自理。
3. 在读期间因个人原因延长学制、考试或答辩未通过,需按就读学校的管理规程、条例重修或补考(答辩)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全部自理。
4. 学习结束后,本人凭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到人事处相关科室办理学费中学校资助部分的报销手续。
5. 教职工攻读学位后,因个人原因提出调动或解聘辞职而致使服务年限未满者,须向学校赔偿相应的学费。赔偿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赔偿金额=资助学费-资助学费÷应服务期限×已服务期限
 
七、其他
1. 本暂行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2. 凡此前所发文件与本暂行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 本暂行规定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4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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