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及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培养具有较为宽广的知识和工作适应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上海市东北片普通高校本着合作办学、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精神,决定在东北片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生中试行“跨校学习”的制度,使一部分学业优良的学生,掌握更多的科学文化知识,成为基础扎实、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为此,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习形式
上海市东北片普通高校合作办学教学协作组目前提供如下三种形式的跨校学习:名教授流动讲座、跨校修读选修课程、跨校修读辅修专业,其他形式的跨校学习待条件具备由教学协作组确定。
名教授流动讲座主要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科学文化素养、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由教学协作组成员院校的知名教授专家为各院校的学生开设讲座;跨校修读选修课程由教学协作组各成员院校提供有特色的课程,学生在选修课程开设院校修读;跨校修读辅修专业充分体现教学协作组各成员院校的办学特色,使学生在修读本校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跨校修读辅修专业的课程。
第三条 教学安排
教学协作组每学期汇总各成员院校提供的名教授流动讲座演讲人名单、演讲主题及联系方式;各成员院校每学年至少安排一次名教授流动讲座,并负责落实。
教学协作组每年分别在五月和十一月汇总各成员院校提供的下学期跨校选修课程,包括课程名称、课程内容、课程开设院校、主讲人姓名、学费等信息,向各成员院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公布;学生向学籍所在学校的教务处提出跨校选修申请;经学籍所在学校的教务处审核,并经教学协作组协调确定课程修读学生名单;通知修读学生缴费并发放听课证。原则上跨校选修课程的学时为30学时、学分为2学分,每周上3个学时共10周,一般安排在周三晚上。
教学协作组在每年的五月汇总各成员院校提供的跨校辅修专业,包括专业名称、专业培养方案、专业开设院校、学分、学费等信息,制订“上海市东北片普通高校本着合作办学跨校辅修专业教学一览”向各成员院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公布;学生向学籍所在学校的教务处提出跨校辅修专业申请;经学籍所在学校的教务处审核,并经教学协作组协调确定辅修专业修读学生名单;通知修读学生缴费并发放听课证。原则上跨校辅修专业设置8至12门课程、总学分为25至30学分,学制为三至四个学期,开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双休日。
第四条 学籍管理
一、参加跨校选课学习学生
1、参加跨校选修课程学习的学生凭听课证到课程开设院校参加该课程的教学活动;
2、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
3、学生通过课程考核后方能取得成绩,由跨校选修课程开设院校负责登记并存档;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认可学生所获得的相应课程的学分;
4、跨校选修课程不提供缓考或补考。
二、参加跨校辅修专业学习学生
1、参加跨校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每学期开学初持听课证、学生证和身份证在辅修院校办理注册和缴费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和缴费的学生将被取消辅修资格;
2、凡辅修专业课程与辅修学生主修专业已修课程相同,学生可凭该课程成绩单向辅修院校提交免听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免于听课,但须参加免听课程的考核才能取得成绩,免听课程学费标准与非免听课程相同;
3、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试及补考的资格,须付费重修;
4、学生通过课程考核后方能取得学分,辅修课程考核成绩由开设辅修专业的院校登记并保存,考核成绩记载方式(百分制或等级制)由各院校自行决定;
5、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参加补考,补考合格后成绩记为“60分”或相应等级;一般不单独设置毕业前补考
6、课程考试或补考不及格,可以申请重修,重修收费标准与该课程当前的收费标准相同,重修成绩如实记载;
7、若与学籍所在院校的教学活动冲突而不能参加按时参加辅修课程的考试,可以凭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
8、辅修考试中有作弊行为,或所交论文及其他材料系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取消辅修资格,并通报学生学籍所在院校。学生学籍所在院校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9、凡完成辅修学习并取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同时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由开设辅修专业的院校颁发跨校辅修专业证书;
10、辅修学生因健康状况、应征入伍、出国交流或其他必须暂时中止辅修的原因,可以申请辅修休学。辅修专业开设院校审核申请材料后可以延长申请人学习年限。辅修专业的学习终止期限以主修专业毕业为限;
11、凡中途终止辅修专业学习的,由开设辅修专业的院校提供辅修专业已修课程的学习成绩证明。
第五条 教学经费
修读跨校选修课程的学生须缴纳修读费,每门课程的修读费在50至200元之间;学生中途终止课程学习,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参加跨校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须缴纳辅修费,辅修专业的每学分学费在100至200元之间;学生中途终止辅修专业学习,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六条 管理机构
上海市东北片普通高校合作办学教学协作组成员由各院校教务处处长或副处长组成,组长单位为复旦大学、副组长单位为同济大学。
跨校学习的有关事项须在教学协作组的统一协调下,由各院校教务处负责实施。
第七条 其他
本条例自上海市东北片普通高校合作办学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上海市东北片普通高校合作办学教学协作组。
上海市东北片普通高校合作办学教学协作组
200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