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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生专业实习工作条例

索取号:G0060301005-2006-0061发布时间:2006-11-20浏览次数:553设置


第一条 宗旨

1. 专业实习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之一。安排本科生进行专业实习,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使学生通过实习巩固和拓宽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通过实习,应了解社会,了解国情,了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际,增强献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而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

第二条 专业实习计划

2. 各专业应该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规定的要求和本专业的教学计划编制专业实习计划。专业实习应有明确的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教学要求,注意同其他教学环节的配合,严格按照必修课程加以管理,并给予相应的学分。学生在校期间专业实习学分数最高不得超过4学分。

各专业的实习计划应包括:(1)实习的目的与要求;(2)实习内容及时间安排;(3)实习方法与指导;(4)实习报告的安排和组织事宜;(5)作业要求和有关参考题、参考书;(6)实习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7)成绩考核标准及办法;(8)接受实习单位的评语表等。

第三条 专业实习的组织和管理

3. 全校的专业实习工作在教学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和评价等具体事宜。

4.各院(系)的专业实习工作由教学主管院长(系主任)负责。各院系应成立由教学主管院长(系主任)负责的专业实习领导小组,指定各专业的实习工作负责人,制定年度实习计划,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实习计划报送学校教务处审批。

5.各院(系)应根据所设专业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制各专业的实习计划。安排专业实习一般不得超过正常教学时数四周,并应尽量利用寒、暑假,且宜安排在学生在校期间的高年级阶段进行。实习计划一经批准,各院(系)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提前、推迟或缩短实习时间。由于特殊情况确须变动实习计划的,须经院(系)教学主管院长(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6. 每次实习前,各院(系)应指定专业实习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按照专业实习计划和要求,对学生进行详尽的实习指导,并做好实习工作各环节的具体安排活动。实习前应做好以下工作:(1)了解并熟悉实习单位的人员、设备、经营等情况,检查和落实实习单位接收实习学生的准备工作;(2)对学生进行实习动员,学习有关文件,使学生明确实习目的、实习内容、实习要求等;(3)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宣布实习纪律等,切实做好安全教育与保障工作。

7. 每次实习后,各专业应对的实习情况及时进行小结并向院(系)领导汇报;各院(系)专业实习领导小组应对每年度的实习情况进行总结,并撰写书面总结报告报送教务处。总结报告应附有一定数量的学生专业实习小结、实习报告和优秀作品等。

第四条 专业实习的指导教师

8. 各院(系)应认真做好指导教师的选派工作。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应由讲师以上职称、有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各院(系)对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应该进行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今后评定职称的一项重要依据。

9. 每次实习应根据学生人数确定实习指导教师人数。原则上师生比为1:30。

10. 专业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为:(1)落实实习单位,会同有关人员根据实习计划和要求制订实习方案,并组织实施;(2)全面关心实习学生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帮助实习学生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3)定期检查学生的实习情况,布置一定的思考题或专题作业,并给予一定的指导。

11. 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量计算办法由各院(系)根据本院(系)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案自行制订。

第五条 学生专业实习纪律

12. 为使专业实习顺利进行,培养良好学风,确保实习任务的圆满完成,特制定如下纪律:(1)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2)认真学习专业实习的有关文件和各项规定,明确专业实习的目的,端正态度,切实做好专业实习的各项工作。(3)服从院系和实习单位的领导,接受双方教师的指导。对实习工作如有意见和建议,应向院系指导教师反映。(4)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纪律。实习期间,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因故请假,必须事先写出书面申请,经实习单位及我校指导教师同意。(5)积极参加各项业务实习活动,努力向指导教师学习,发扬勤奋好学、虚心求教、文明礼貌、艰苦奋斗的好作风,认真写好实习日记、调查报告、实习总结等。(6)维护学校荣誉,树立大学生的高尚形象,防止一切不文明行为的发生。(7)在涉外单位实习的学生应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国家和实习单位的机密。

第六条 学生专业实习成绩的考核

13.实习结束后,每个学生都应填写实习鉴定表,撰写实习报告。实习报告内容包括:实习的目的、意义、内容;实习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情况及工作流程等;运用所学知识与理论对实习中发现的问题加以分析,并阐明自己的观点;实习的收获与体会等。

14. 实习指导教师(包括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实习日记、作业和实习报告,以及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政治思想表现、遵守纪律情况和劳动态度等,对学生进行实习考核,以五级记分制综合评定成绩(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并写出评语。

15. 各院(系)可以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考核内容和要求制定具体细致的评分标准。

第七条 专业实习基地

16.各院(系)应加强校内外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要主动与接受我校实习生的单位保持联系,逐步建立和巩固长期、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在可能的条件下,学校可与实习单位签订中长期协作合同。

17.有条件的专业,可根据专业特点建立校内实习基地。为了搞好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相关院(系)可以向学校申请购置相关设备、材料或开发实习软件等。

18. 各专业应发挥在教学、科研、信息和实验设备等方面的综合优势,积极主动地为校内外实习基地提供服务,建立互惠互利的协作关系。

19. 各专业应负责定期召开有实习基地(实习点)和其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专业实习工作经验交流会,共同探讨研究和解决专业实习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专业实习经费

20. 实习经费的使用范围是:实习师生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贴、实习管理费(校外教师指导费)、院(系)领导检查实习的差旅费等。实习经费的开支要贯彻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实习期间支付的各项费用,均应有正式发票或接收单位财务部门的正式收据,并由经手人、实习指导教师签字,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及教务处批准,才能办理报销手续。

21. 各院(系)所需的专业实习费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教务处提交下年度实习经费预算报告,并完成当年度实习经费的结算工作。

22. 接受实习的单位有条件支付学生实习期间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其它费用的,学校不再提供经费。

第九条 附 则

23. 本条例解释权属教务处。

上海外国语大学

教务处

2004年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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