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课程考核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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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外教〔2017〕7号
签发人:
杨 力


关于修订《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
本科课程考核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单位:
我校从2016级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开始,实施完全学分制的教学管理制度。为加强对2016年及以后入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工作的管理,教务处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完全学分制的精神,并广泛调研,多方听取意见,修订了《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课程考核工作规范》,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课程考核工
作规范》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7年3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优良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使本科课程考核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应当按学期进行考核,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应以相应方式进行考核。
第四条 凡在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含实践环节)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方能获取相应学分。对于因某种特殊原因(如外校交换、校外参赛、转专业等)无法参加部分或全部过程考核的学生,任课教师可以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另行制订有针对性的“特殊情况考核方案”,书面报请院(系、部)主管教学院长(系、部主任)审批后实施。
 
第二章 考核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课程考核工作由教务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院(系、部)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依照本办法、专业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为保证课程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学院(系、部)主管教学的领导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要认真抓好课程考核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核前应分别组织召开以下会议:
1、 院(系、部)领导办公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2、 任课教师、教学秘书、辅导员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考试命题、试卷印刷与保管、监考、试卷评阅、成绩评定等;
3、 学生动员会:明确考试目的、要求和纪律,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从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角度教育学生端正考试态度,遵守考场纪律。
 
第三章 考核方式与命题
第七条 课程考核方式
1、 课程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和考核内容由相应任课或命题教师统一确定,一般可采取笔试、口试、机试、实践操作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
2、 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结合课程实际对考核方式进行改革。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采用多种恰当的考核方式,加强对学生日常学习过程的考核,如中期考试、小测验、大作业、课堂讨论、实验、论文、考勤等,改变课程结束时“一考定成绩”的做法,防止“考前突击”行为,促进学生的自主学习和研究性学习。
3、 课程考核方案和标准应反映在教学大纲中,经院(系、部)主管教学院长(系、部主任)审批后实施。教学大纲须在校“课程中心”的课程网站上提交,便于学生查询。
第八条 课程考核命题
1、 课程考核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进行命题。注重考核学生对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2、 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题型结构要科学,题量要适当,难度要适中,具有较强信度和良好的区分度。学生总成绩基本呈正态分布。开卷试题应以综合分析题、应用题为主,且不能在学生携带的参考资料中找到完整的考题答案。
3、 考核范围广的课程,应努力创造条件,推行教、考分离,考前组成命题小组,负责试卷的组卷工作。
4、 两个(含)以上班级统一讲授的课程,开课院(系、部)应根据教学大纲组织统一命题,其他课程由主讲教师依据该课程教学大纲命题,并报院(系、部)主管领导审定。
5、 所有专任教师均应努力编制新的试题,减少试题重复现象。通识教育必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的试题,原则上三年内不允许出现重复。三年后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20%。有条件的课程应努力建设试题库。
6、 各门课程的命题,必须提供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卷、参***和评分细则;
7、 出卷教师必须在考核前两周向院(系、部)教务办公室提交试卷(连同参***和评分细则),由院(系、部)主管领导在考核前进行抽查。
第九条 试卷印制
1、 试卷和答卷的抬头应包含学期(如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课程名称(与专业教学计划保持一致)、学生信息(所在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学号、姓名)、考试日期、考试规定完成的时间、任课教师姓名、各题得分和总分等信息;试卷和答卷的右下角均须标明当前页数和总页数。
2、 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经命题教师校对,主管教学院长(系、部主任)组织审核后,在考试前一周内打印密封。
3、 试卷由教务处指定的各校区试卷印刷点负责印刷。
4、 因制卷不及时或由于试题出现严重错误而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的,按教学事故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考务工作
第十条 考核时间与考场安排
1、 考核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期末停课复习和考核一般在学期的最后两教学周进行(专业课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学期的最后一教学周进行,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的考核时间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要求另行安排);各课程的复习、考核均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考核日期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
2、 教务处统筹安排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和第二外语的考核;院(系、部)负责安排专业课程考核的具体事宜,并由教务处协调专业课程的考核时间和地点;考核日程安排需遵循以下原则:学生每天参加的考核不超过3场;各院(系)在第十八教学周最后一个考核日需安排有专业课考核;
3、 各开课院(系、部)按照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每考场的考生人数不得超过130人;
4、 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和第二外语的考核安排由教务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各院(系、部),并公布于教务处网站;专业课程的考试安排由各院(系、部)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备案,并公布于各院(系、部)的网站和宣传栏;以上工作均须在第十六教学周之前完成。
5、 各课程任课教师,应在考前认真组织学生复习。复习要紧扣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目的和要求,并针对学生学习的薄弱环节,加以指导;任何教师都不得在复习时以各种方式透露或暗示同考核有关的内容,如有违反者,轻者批评教育,重者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监考与巡考
1、 所有考试考场都要安排专人负责监考,主考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担任;同时根据考场规模安排监考人数:1-60人的考场,另安排1位监考;61-90人的考场,另安排2位监考;91-130人的考场,另安排3位监考;
2、 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和第二外语的考试,有考生的院(系)有义务根据教务处的要求安排指定人次的监考,各院(系、部)主管教学的领导负责监考人员的安排并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3、 考试期间采取两级巡视制度,校考场巡视组在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组织而成,各院(系、部)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巡视组。校考场巡视组对所有通识教育必修课程、第二外语和部分专业课考试进行巡视,各院(系)考场巡视组必须对本院(系)的所有专业课考试进行巡视。
 
第五章 考试纪律
第十二条 考生应提前10分钟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作缺考处理。
第十三条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座,将带有清晰照片的一卡通(或学生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接受检查,无一卡通(或学生证)者须出示由院(系)出具的带有证件照并加盖院(系)公章的身份证明,否则不准参加考试,按缺考处理。
第十四条 考试开始前,考生须配合监考人员检查、清理座位周围的物品,检查桌面是否写有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如发现周围存在不允许带入考场的物品或桌面写有与考试有关的文字,无论其是否属于自己所有或属于自己所为,必须在发卷前报告监考人员。
第十五条 考生除必要的文具之外,不得将手机、书包、电子词典、书籍、工具书、讲义、笔记、计算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其他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等物品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电子设备需关闭电源);某些考试科目经主考允许可使用无文字存储功能的普通计算器;开卷考试的科目经主考允许可携带指定的参考资料。
第十六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本规范的第八章进行认定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在全校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考生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考生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考场,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其陪同,每次仅允许有一名考生出入考场;未交卷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第十八条 考试使用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第十九条 提前交卷的考生,待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场,并不得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按时交卷的考生,当主考宣布考试时间已到时,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待监考人员收完试卷清点无误,方可离开座位。考生不得故意拖延交卷时间。
第二十条 学生口试抽签原则上以一次为限,不得更换,口试完毕离开考场后,不得泄露试题内容,尚未口试的学生不准探听口试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因病或考试时间冲突而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在考试前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并到所在院(系)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缺考处理。学生申请缓考未经教务处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按缺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擅自缺考2门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擅自缺考3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因缺考、考试违纪或作弊未获得课程成绩的学生,无正常补考资格,可重修该门课程。
 
第六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本规范,提前15 分钟到达考场,开考前向学生申明考场纪律要点,引导学生将自己座位以及邻座内的手机、书包、电子词典、书籍、工具书、讲义、笔记、计算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其他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等所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包括不是考生本人的物品,电子设备需关闭电源)放在指定位置(某些考试科目经主考允许可使用无文字存储功能的普通计算器,开卷考试的科目经主考允许可携带指定的参考资料),安排考生前后对齐、隔列就座。考试开始,准时发卷。
第二十五条 主考在开考前务必在黑板上写明考试科目、考试起止时间、试卷与答卷的页数。
第二十六条 主考要携带考生名单,以便核实考生身份。交流生和未选必修课的学生可在核实身份后参加考试,其他学生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检查核对考生,一卡通(或学生证)上的照片和姓名,及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证件丢失者必须持有院(系)开具的带证件照的身份证明,否则不得参加考试。对于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按缺考处理。监考人员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口头警告予以纠正;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没收考卷、认定并没收作弊物证;监考人员应当如实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考试考场记录表》,对违纪或作弊的考生及其主要情节,应作写实性记录并予以明确认定。
第二十八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出入考场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其陪同,且每次只允许有一名考生出入考场。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在考场上禁止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听耳机、接打手机、看书看报、聊天、擅离职守、与考生交谈或作任何暗示等)。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监考岗位、发现违纪或作弊情况而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隐瞒不报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故确需变更的,必须事先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考试监考教师调整申请表》,征得所属院(系、部)和教务处同意。监考人员无故不到或迟到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考试结束时,要认真整理、清点试卷;如实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考试考场记录表》并交至开课院(系、部)教务办公室。
 
第七章 巡考人员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期末考试实行校、学院(系、部)两级巡考制度。校级巡考人员由学校有关领导、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组成;学院(系、部)巡考由各主管领导、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1、 巡考人员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着重巡视各考场的考前准备工作,包括监考人员是否及时到位、考场清场是否彻底、学生是否按规定就座等。对考试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巡考人员应敦促监考人员及时改正。
2、 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巡考人员着重巡视考场纪律。遇有监考人员迟到、缺席等情况,应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并与监考人员所在学院(系、部)取得联系。
3、 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巡考人员着重巡视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考场纪律。
 
第八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
第三十三条 监考、巡考人员在监考和巡视过程中有权对考生的违纪或作弊现象进行制止和认定,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者,以监考或巡考人员的当场判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在考试期间,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纪律,监考人员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 进入考场后,未按规定或监考人员要求就座者;
2、 至发卷时仍未将手机、书包、电子词典、书籍、工具书、讲义、笔记、计算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其他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等所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者;
3、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传递考试用具者;
4.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5、 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作弊者;
6、 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的参考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7、 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8、 其他经监考、巡考人员认定的考试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 在考试期间,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记:
1、 第三十四条任一种行为无视提醒或警告而坚持或重犯者;
2、 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3、 把试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4、 将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5、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6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7、 其他经监考、巡考人员认定的考试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十六条 在考试期间,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记:
1、 直接或以借用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递考试资料或考试用纸者;
2、 偷看他人试卷等考试用纸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3、 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4、 无论是否看过,凡桌内、座位旁边或试卷下面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者;
5、 无论是否看过,凡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者;
6、 无论是否看过,凡在桌面、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者;
7、 无论是否抄用,凡强拿他人试卷等考试用纸者,或在自己桌面上有他人考试用纸者;
8、 无论何种原因试卷等考试用纸转至他人手中,不主动向监考人员声明者;
9、 使用具有文字存储功能的电子工具(包括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电子辞典、电子书、电子记事本等),或使用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者;
10、 经监考人员允许中途离开考场尚未交卷者,在考场外接触到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或信息者;
11、 将试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后交卷者;
12、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者;
13、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14、 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含)以上答卷雷同者;
15、 其他经监考、巡考人员认定的考试作弊行为。
第三十七条 在考试期间,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考生作弊被发现后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影响考场秩序,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者;
2、 考生作弊被发现后毁坏作弊证据者;
3、 由他人代**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4、 组织作弊者;
5、 第二次作弊者;
6、 通过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者;
7、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8、 其他经监考、巡考人员认定的严重作弊行为。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考试,以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中发生的违纪作弊情况,视情节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九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程序
第三十九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的违纪作弊行为后,要及时报告主考,掌握确凿证据,当众宣布取消当事人考试资格,没收其试卷,令其退出试场;并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考试考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或写成单独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开课院(系、部)教务办公室。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
开课院(系、部)应当将所有材料及时报送教务处和学生所在院(系)。
第四十条 学生所在院(系)必须严格依据本规范,及时对违纪作弊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由主管领导批准签字,上报教务处。
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处分审批权限、处分决定的告知及学生申诉等后续问题,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试卷评阅、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修读的课程成绩是反映学生水平和确定升级、重新修读、毕业及获得学位的主要依据。任课教师、教研室(组)、院(系、部)办公室和教务处在评定、登记、输入和审核成绩时都必须严肃、认真、细致,防止差错。
第四十二条 课程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或根据课程性质采用五级制计分法,即A、B+、B、B-、C+、C、D、F;百分制成绩或五级制成绩对应的绩点数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三条 相同试卷的评阅采取统一的评分标准。阅卷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试卷一律采用红笔批阅;试卷上的每个题目均应有评阅标志(扣分或得分),每份试卷的评阅标志必须统一(扣分和得分不得同时混合使用)。
第四十四条 体育课程的考核与成绩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出勤、课堂讨论、期中考试、测验、作业、论文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两者比例由各院(系、部)根据各专业和课程特点自行确定,但平时成绩在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不低于40%,不高于50%。总评成绩一般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优秀率(90分以上或A等级)一般不超过30%,不及格率(60分以下或F等级)不超过10%。
第四十六条 各门课程在学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均须由阅卷教师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成绩登记表》(以下简称“《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并签名(其中一份附该课程的学生平时成绩、期末考核成绩单及成绩分配比例,由开课部门存档),送教研室(组),由教研室(组)收齐并审阅后报各院(系、部)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 阅卷教师填报《成绩登记表》应注意下列事项:
1、 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时,必须按《成绩登记表》内项目,逐项填写清楚,不得遗漏。
2、 百分制和五级制成绩记载方法,切勿混用。
3、 填写成绩应做到正确无误,不涂改。如成绩填错须更正时,必须在改动的成绩处盖章或签名,但每份登记单的更正成绩最多不得超过两处;超过两处,必须重新填写打印。
4、 有缓考、缺考、旷考、考试作弊等情况,都应在备注栏注明。
5、 成绩录入完成后,须一式两份打印出来。并在规定位置签名。
第四十八条 各院(系)办公室应将各教研室(组)报送的《成绩登记表》按年级、班级、课程及时整理、汇总,并定出各门课程须缓、补考的学生名单和缓、补考日期,及时通知应缓、补考的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生缓、补考成绩,应在考试结束后由评卷教师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缓、补考成绩登记表》,于补考后三天内一式两份送各院(系)办公室。
第五十条 任课教师应在学期结束后一周内及时、准确地将成绩输入本科教学管理系统;院(系、部)教务办公室收到《成绩登记表》后,在学期结束后两周内对成绩进行审核、发布,并在下学期第四教学周之前将各门课程的《成绩登记表》(连同缓、补考成绩)送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如因故不能及时递交、输入、审核或发布成绩,教师或教务办公室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分清责任,院(系、部)主管领导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进行补录。无故不按时递交、输入、审核或发布成绩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十一条 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改成绩,应由开课院(系、部)提出书面报告(附原始材料如考卷、作业等)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改动,该书面报告附于《成绩登记表》后备检存查。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如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成绩。学生申请核查成绩,须在下一学期开学两个教学周内持学生证向开课院(系、部)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指定两名或以上的教师核查试卷。经核查后,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则须经开课院(系、部)主管领导同意,在试卷和《成绩登记表》上更正,报教务处审核并录入本科教学管理系统。非本校开设课程的考核或超过规定期限的,不接受查卷申请。
第五十三条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务办公室对试卷和成绩管理负责,不得应学生的要求提分、加分,或对原始成绩做不当处理。
第五十四条 赴外校交流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外校取得的成绩折算方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应对本人《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成绩单》确认无误后签名,一式三份,一份由学生本人保留,一份归入本人档案,一份由教务处交校综合档案室存档。
 
第十一章 缓考与补考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考试时间冲突等原因而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试前到所在院(系)办理缓考手续;因事一般不批准缓考。
第五十七条 办理缓考程序如下:
1、 在教务处网站下载并完整、如实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
2、 在申请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缓考者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挂号单、病历、收据和准假证明;
3、 将申请表及证明材料依次交学生所在院(系)、开课部门、教务处签署意见;因病缓考者需由校医务室签署意见;
4、 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作缓考处理;未经教务处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
第五十八条 教务处将缓考申请审核意见同时发至开课部门和学生所在院(系),开课部门在录入总评成绩时根据审核意见对学生的成绩记录作缓考标记(若教务处未批准而学生擅自缺考,则作缺考标记)。
第五十九条 缓考成绩不及格者,学校不再安排补考。缓考成绩按实记载。
第六十条 除有特殊规定外,未通过某课程(不含四年级下学期修读的课程)正常考核的学生(缺考、违纪、作弊者除外),可申请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六十一条 缓考与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教学周内进行。
第六十二条 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可由学生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重新修读。
第六十三条 学生经补考后,课程总评成绩等于高于60分或D的,以60分或D记载;低于60分或D的,以实际考试得分或F记载,但都需注明补考字样。
第六十四条 毕业班学生在四年级下学期如有课程不及格或缺考而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当年作结业处理。结业离校后,在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内,只有一次申请未通过课程的补考机会。补考申请程序如下:
1、 学生在教务处网站下载《上海外国语大学全日制本科结业生补考申请表》(以下简称《补考申请表》)并填写,在结业离校后第一或第二学期的第七教学周之前向所在院(系)递交书面形式的《补考申请表》;
2、 院(系)在第九教学周汇总、保存学生递交的《补考申请表》原件,并向各开课部门递交相关的《补考申请表》复印件,由开课部门于学生提交申请所在学期组织补考;
3、 学生应主动和所在院(系)联系并确认补考时间与地点,按时参加补考(无缓考资格);缺考者视为自动放弃。
4、 补考合格者,可按相关规定,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申请学士学位;补考不合格者,无再次申请补考的资格。
 
第十二章 试卷管理
第六十五条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各院(系、部)应对试卷进行规范管理。
第六十六条 试卷保管
1、 为保证考核的公正和公平,各课程试卷在考核前后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保密。试卷应在考核前1-2周送交印刷点制卷。严禁在联网电脑上进行试卷的编制、打印工作,严禁由学生(含研究生)送印或领取试卷,以防泄密。如发生泄漏试题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学院(系、部)和教务处,迅速采取措施,调整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2、 考核结束后,所有的试卷(包括多余的)均须当场收回。评阅后的试卷(含电子版),应交开课学院(系、部)登记封存保管。
3、 试卷采用教务处统一发放的试卷封面进行装订,装订资料包含试卷入档登记表、成绩登记表(含成绩比例说明)、空白A、B卷和参***、评分细则、考生答卷(按学号升序排列)、《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考试考场记录表》、《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考试考生签到表》,装订后一并装入试卷盒内;试卷封面和试卷盒上的各栏目应填写工整、详尽。
4、 教务处及各学院(系、部)组织人员对评阅过的试卷定期抽查,以便了解课程考核情况。
5、 试卷应妥善保管,保存年限为五年。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入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六十八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范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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