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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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

(试行)

上外研〔2017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上海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试行)》,为了使上海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更好地履行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及议程

第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出建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有关事项经主席或主席授权的副主席提议,必要时可进行通讯评议。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讨论事项应符合《上海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试行)》第三章的规定。学位办公室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出会议具体议程的建议,会议议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确定。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者出席,会议决议方为有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学位办请假并说明缺席理由,由学位办汇总后报请主席或主席授权的副主席核准。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或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授权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主持。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七条凡因工作需要参加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校学位办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方可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做出说明。 

 

第三章议事类型

第八条会议事项分为通报、汇报、讨论、表决等类型,某些事项可兼具一个以上的类型。

第九条通报事项是由会议主持人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参会委员告知的事项。汇报事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列席人员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介绍的事项。讨论事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认为需征求委员们意见的事项。表决事项,涉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决定的事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议表决。

 

第四章 讨论

第十条为提高会议工作效率,会议主持人对讨论事项可设定每位委员的发言时间限制和发言次数,有权在超过时间限制时打断委员的发言。

第十一条委员发言前需举手示意,征得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

第十二条 在多位委员希望发言时,会议主持人按照发言次数少者优先和举手顺序优先的原则确定发言顺序。

第十三条  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五章表决

第十四条表决一般分为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两种方式。

第十五条 每位委员的表决权相同,无权委托其他人表决。

第十六条对一般事项,主持人可决定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对重要事项,应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投票表决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主持人可向参会委员提议对某事项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获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投票表决的事项,得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同意票数,即视为获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同意。

所涉事项如有名额限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差额投票表决产生。

第十八条投票表决后,主持人可指定三位委员作为监票人(2位)和计票人(1位),与学位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投票结果的统计。

第十九条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或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在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后,相关事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二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可在讨论期间充分发表意见,但经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参照本议事规则制定本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学校签发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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