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与学位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现对《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规定》(上外研〔2018〕10号)作出修改,自2019年5月10日起施行。
具体修改如下:
一、第一段,增加相关依据: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二、第一条,管理机构与基本职责,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规定》的修订情况作对应新增:
研究生培养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具有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和培养权限的学院(系、部、所)为研究生培养的二级单位。各学院(系、部、所)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学术性事务,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行政管理事务,受学校研究生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学院(系、部、所)应根据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规定及《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制(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开题论证、中期考核、学术活动与专业实践等其他必修环节的实施细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实施细则应提前向师生公布。
三、后续条目序号对应调整,修改如下:
原第一、二、三、四条,序号对应调整为第二、三、四、五条。
四、第三条,基准学制与修业年限,修改为: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基准学制为3年,最短修业年限不得少于2年,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4年,留学生可在此基础上酌情再行延长半年。
硕士研究生可提前或延期毕业,具体应依据本规定和《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五、第四条,学位授予与学分要求,修改为:
学位授予与基本要求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29-35学分的课程学习和不少于3学分的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德体合格,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学位要求者可获得相应的硕士学位。
六、第五条,学科专业与研究方向,修改为:
硕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设置原则上应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4月更新)》为依据。专业属于二级学科;一级学科下不设二级学科的,专业设置对应于一级学科;结合本学科研究现状和长远发展规划,可在专业下确定若干明确的、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方向设置应依据《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制(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相关原则。
七、第六条,培养方式与培养计划,拆分为两条,分别为:
第六条,指导教师与培养方式,第七条,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八、第六条,指导教师与培养方式,原第2-6点做了简化合并,修改为:
(二)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由导师负责,并实行导师个别指导或导师负责与导师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导师应按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要求,全面关心和指导研究生的成长,既要发挥科研方法指导、学术规范教导、学科前沿引导作用,也要发挥对研究生思想品德和科学伦理的教育作用。
(三)硕士研究生培养采取课程学习和论文研究工作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课程学习和论文研究工作,系统掌握所在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以及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硕士研究生培养应积极搭建国际合作平台,通过“学校自筹、政府奖补、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方式,建立健全研究生学术交流机制,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国际合作交流项目,支持研究生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拓宽学术视野,激发创新思维,提升培养质量。
(五)硕士研究生培养应建立必要的分流筛选制度,对其阶段性学习成果和专业能力要进行严格的全面测评,确保培养质量。培养环节考核包括开题论证、中期考核等,考核合格者方可继续完成学业。
九、第七条,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修改为:
(一)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学位授予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应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制(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和本规定相关要求制定培养方案。
(二)硕士研究生应在入学后第一学期内,在导师或指导小组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结合自身专业基础和学习特点,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之后根据学业进展,以学期为单位进行维护,切实发挥对硕士研究生学业的指导作用。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和学科点审核通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
(三)硕士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应充分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在保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导师或导师指导小组可采取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培养方法,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文献阅读、科研研究、学位论文等要求和进度做出明确规定、合理安排并严格遵照执行。
(四)硕士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的,必须于变动学期开学后第2教学周内申请修订,经导师或指导小组和学科点审核通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十、后续条目序号对应调整,修改如下:
原第六、七、八条,序号对应调整为第八、九、十条。
十一、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应当注重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的掌握,并注重学术研究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提高,课程内容应有足够的宽广度和纵深度,并具有前沿性和前瞻性。
十一、第八条第(三)款,删除“课程学习是硕士研究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的主要环节”。
十二、第八条第(四)款,修改为:
学校应加强课程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构建信息化学习与教学环境,满足研究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各学院(系、部、所)应加强优质数字教学资源的开发与共享,促进信息化环境下科学研究与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融合。
十二、第八条第(五)款,修改为:
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分为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两个部分、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大类别。应修课程总学分为29-35学分,各部分的学分基本要求如下:
1.公共课程
公共课程包括学位公共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两部分。
学位公共课程不少于7学分,皆为必修,其中政治课3学分,外国语4学分,以及港澳台研究生及来华留学研究生必修的国情课3学分。中外研究生的政治课、国情课和外国语修读要求详见《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公共选修课程不少于2学分。
2.专业课程
专业课程20-26学分,包括学位基础课程、学位专业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程。
学位基础课程4-6学分;学位专业课程6-10学分;专业方向课程6-10学分。补修课程不计入上述总学分。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要求,各学科须把论文写作指导课程作为必修课程纳入专业课程设置范畴。
各类别课程的具体要求详见《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制(修)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订指导意见》。
十三、第九条“实践环节与科研能力”,条目修改为“科研训练与能力培养”,内容修改为:
科研训练与能力培养,具体包括研究伦理与学术规范、学术活动与专业实践,是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必修环节”,旨在拓宽研究生的学术视野,促进研究生主动关心和了解学科前沿,培养科学研究、创新实践和社会服务能力。
(一)研究伦理与学术规范
研究伦理与学术规范,由各学院(系、部、所)或学科点自行开设并组织教学与考核,应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考核。考核通过者,计1学分;考核不通过者,中期考核不能通过。
(二)学术活动与专业实践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参加一定数量的学术活动。各学院(系、部、所)应着力以研讨班(Seminar)等形式定期开展硕士研究生学术报告,并要求参加学术报告会、倾听前沿讲座,以及参加学科专业竞赛和研究生学术论坛、暑期学校等各种形式的专题学习研讨,并在导师的指导下,积极申报导师学术引领计划,积极参与有关课题的研究。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参加一定数量的专业实践,包括教学实习、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等。人文社会科学的硕士研究生尤应重视通过调查研究,解决社会实际问题,提供可行性方案,培养科研创新能力。
各学院(系、部、所)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自行安排硕士研究生应参加的学术活动与专业实践,并应在培养方案明确规定具体的时间安排、量化要求及考查方式。
学术活动与专业实践活动结束后,硕士研究生需撰写不少于3000字的总结报告,并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与专业实践活动考核表》。总结报告和《考核表》由导师负责评阅并经由学科点审核。考核通过者,至少计2学分,成绩记载为“通过”;考核不通过者,必须参加补考。
十四、第十条,中期考核与培养分流,修改为:
(一)中期考核旨在对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从德、智、体各方面对研究生的学业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及日常操行情况、自学位论文开题以来的相关科研、论文撰写方面的进展情况及各学科规定的其他必修环节完成情况,并对其后续学业安排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硕士研究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中期考核,逾期未考者按“不通过”处理。具体考核内容和时间由各学科根据情况自行安排,但一般应在第四学期期末前完成。中期考核通过者方可继续论文工作。具体由各学院(系、部、所)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
十五、第十一条,学术发表和国际化培养基本要求,新增,具体如下: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是否须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是否应具有国际化培养要求,由各学院(系、部、所)自行确定并在培养方案中明确规定。
十六、第十二条“学位论文与学位授予”,修改如下:
条目改为“学位论文工作与答辩相关要求”;第(一)款“学位论文基本要求”改为“学位论文撰写要求”;第(一)款第2、3、4、6、7点改为:
2.硕士学位论文应如实反映作者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工作,论文应阐明选题的目的和学术意义,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价值,作者应在了解本研究方向国内外发展动向的基础上突出自己的工作特点,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
3.各学科应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结合本学科特点及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在培养方案中对学位论文选题与文献综述要求、规范性要求、成果创新性要求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4.硕士学位论文在导师(导师组)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设计和完成,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有一定创新性的学术论文。论文写作时间不少于一年。论文工作包括开题报告、初稿检查、盲审、答辩与学位申请。
6.硕士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后应定期向导师或指导小组报告论文进展情况。导师或指导小组应帮助分析论文工作中的难点,找出不足,明确下一步研究的方向和重点,保证论文研究工作的顺利推进。
7.为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导师或指导小组应加强学位论文工作各关键环节的指导和具体实施,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十七、第十二条第(二)款第5点,申请提前答辩部分修改为:
申请提前答辩者,须强制参加校际盲审,且须在学校组织盲审之前在申请学位的专业领域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SSCI、SCI、A&HCI、EI收录期刊)上独立发表至少1篇和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上海外国语大学。
十八、第十三条第(一)款添加:
本规定对于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各环节要求为学校基本要求。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规定》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9年5月10日
附件
(上外研〔2017〕16号文;上外研〔2018〕10号第一次修改;
上外研〔2019〕5号第二次修改)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与学位管理工作,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及《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机构与基本职责
研究生培养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具有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和培养权限的学院(系、部、所)为研究生培养的二级单位。各学院(系、部、所)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学术性事务,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行政管理事务,受学校研究生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学院(系、部、所)应根据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规定及《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制(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开题论证、中期考核、学术活动与专业实践等其他必修环节的实施细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实施细则应提前向师生公布。
二、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培养思想政治素质过硬、中外人文底蕴深厚、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跨文化沟通和专业能力突出、创新创业能力强,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心,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基本要求如下: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基本路线,拥有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乐观进取,勇于创新;具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继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优秀文化;具有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献身的精神,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和基本的科学研究方法,追踪学科知识前沿,具有较强的专业基础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或其他专业管理、社会服务的素质和潜力。
非外语类研究生能用外国语、外语类研究生能用第二外国语阅读与本专业有关的文献资料,有一定的专业外语写作和听说能力并能进行国际学术交流;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和其他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科研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与人文素养和广阔的国际视野;具有适应知识社会和终身学习时代所需要的自主性、反思性、研究性的学习品质;具有良好的学风和基本的科学方法论素养;恪守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
(四)具有健康的体魄、良好的心理素质、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五)具有正确的择业观念和强烈的创业意识,具有较强的就业竞争力和职业发展能力。
三、基准学制与修业年限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基准学制为3年,最短修业年限不得少于2年,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4年,留学生可在此基础上酌情再行延长半年。
硕士研究生可提前或延期毕业,具体应依据本规定和《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四、学位授予与基本要求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29-35学分的课程学习和不少于3学分的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德体合格,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学位要求者可获得相应的硕士学位。
五、学科专业与研究方向
硕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设置原则上应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4月更新)》为依据。专业属于二级学科;一级学科下不设二级学科的,专业设置对应于一级学科;结合本学科研究现状和长远发展规划,可在专业下确定若干明确的、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方向设置应依据《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制(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相关原则。
六、指导教师与培养方式
(一)每位硕士研究生应在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内经师生互选确定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相关信息录入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各学院(系、部、所)应制定本单位导师(导师指导小组)职责、导师和研究生双向选择等工作的程序或要求。
(二)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由导师负责,并实行导师个别指导或导师负责与导师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导师应按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要求,全面关心和指导研究生的成长,既要发挥科研方法指导、学术规范教导、学科前沿引导作用,也要发挥对研究生思想品德和科学伦理的教育作用。
(三)硕士研究生培养采取课程学习和论文研究工作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课程学习和论文研究工作,系统掌握所在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以及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硕士研究生培养应积极搭建国际合作平台,通过“学校自筹、政府奖补、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方式,建立健全研究生学术交流机制,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国际合作交流项目,支持研究生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拓宽学术视野,激发创新思维,提升培养质量。
(五)硕士研究生培养应建立必要的分流筛选制度,对其阶段性学习成果和专业能力要进行严格的全面测评,确保培养质量。培养环节考核包括开题论证、中期考核等,考核合格者方可继续完成学业。
七、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一)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学位授予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应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制(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和本规定相关要求制定培养方案。
(二)硕士研究生应在入学后第一学期内,在导师或指导小组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结合自身专业基础和学习特点,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之后根据学业进展,以学期为单位进行维护,切实发挥对硕士研究生学业的指导作用。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和学科点审核通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
(三)硕士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应充分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在保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导师或导师指导小组可采取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培养方法,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文献阅读、科研研究、学位论文等要求和进度做出明确规定、合理安排并严格遵照执行。
(四)硕士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的,必须于变动学期开学后第2教学周内申请修订,经导师或指导小组和学科点审核通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八、课程设置与学习要求
(一)在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课程学习是系统、深入地掌握学科专业基础理论,拓宽知识领域,加深专业知识,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应结合硕士研究生知识结构、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培养的需要进行设置。
(二)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课程设置与教学进度应按各学科专业基准学制安排。培养方案规定的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一般应在入学后一年半内结束。学校鼓励研究生跨一级学科、跨院系、跨院校选修课程,以开拓学术视野。以跨学科报考录取或同等学力考入的硕士研究生需补修与本专业相关的大学本科课程,且成绩合格,补修课程承认其学分,但不计入总学分。课程教学、考核与成绩管理按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执行。
(三)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应是导师指导下的研究性学习,服务于培养科学研究与实践创新能力。任课教师应发挥必要的主导作用,采取课堂讲授、问题讨论和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教学模式,采用基于任务、启发式、研讨式和参与式的教学方法,引导研究生广泛阅读、自我建构知识并获得才能。
(四)学校应加强课程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构建信息化学习与教学环境,满足研究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各学院(系、部、所)应加强优质数字教学资源的开发与共享,促进信息化环境下科学研究与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融合。
(五)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分为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两个部分、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大类别。应修课程总学分为29-35学分,各部分的学分基本要求如下:
1.公共课程
公共课程包括学位公共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两部分。
学位公共课程不少于7学分,皆为必修,其中政治课3学分,外国语4学分,以及港澳台研究生及来华留学研究生必修的国情课3学分。中外研究生的政治课、国情课和外国语修读要求详见《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公共选修课程不少于2学分。
2.专业课程
专业课程20-26学分,包括学位基础课程、学位专业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程。
学位基础课程4-6学分;学位专业课程6-10学分;专业方向课程6-10学分。补修课程不计入上述总学分。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要求,各学科须把论文写作指导课程作为必修课程纳入专业课程设置范畴。
各类别课程的具体要求详见《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制(修)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订指导意见》。
九、科研训练与能力培养
科研训练与能力培养,具体包括研究伦理与学术规范、学术活动与专业实践,是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必修环节”,旨在拓宽研究生的学术视野,促进研究生主动关心和了解学科前沿,培养科学研究、创新实践和社会服务能力。
(一)研究伦理与学术规范
研究伦理与学术规范,由各学院(系、部、所)或学科点自行开设并组织教学与考核,应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考核。考核通过者,计1学分;考核不通过者,中期考核不能通过。
(二)学术活动与专业实践
1.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参加一定数量的学术活动。各学院(系、部、所)应着力以研讨班(Seminar)等形式定期开展硕士研究生学术报告,并要求参加学术报告会、倾听前沿讲座,以及参加学科专业竞赛和研究生学术论坛、暑期学校等各种形式的专题学习研讨,并在导师的指导下,积极申报导师学术引领计划,积极参与有关课题的研究。
2.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参加一定数量的专业实践,包括教学实习、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等。人文社会科学的硕士研究生尤应重视通过调查研究,解决社会实际问题,提供可行性方案,培养科研创新能力。
3.各学院(系、部、所)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自行安排硕士研究生应参加的学术活动与专业实践,并应在培养方案明确规定具体的时间安排、量化要求及考查方式。
4.学术活动与专业实践活动结束后,硕士研究生需撰写不少于3000字的总结报告,并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与专业实践活动考核表》。总结报告和《考核表》由导师负责评阅并经由学科点审核。考核通过者,至少计2学分,成绩记载为“通过”;考核不通过者,必须参加补考。
十、中期考核与培养分流
(一)中期考核旨在对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从德、智、体各方面对研究生的学业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及日常操行情况、自学位论文开题以来的相关科研、论文撰写方面的进展情况及各学科规定的其他必修环节完成情况,并对其后续学业安排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硕士研究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中期考核,逾期未考者按“不通过”处理。具体考核内容和时间由各学科根据情况自行安排,但一般应在第四学期期末前完成。中期考核通过者方可继续论文工作。具体由各学院(系、部、所)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
十一、学术发表和国际化培养基本要求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是否须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是否应具有国际化培养要求,由各学院(系、部、所)自行确定并在培养方案中明确规定。
十二、学位论文工作与答辩相关要求
(一)学位论文撰写要求
1.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学位论文撰写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及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
2.硕士学位论文应如实反映作者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工作,论文应阐明选题的目的和学术意义,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价值,作者应在了解本研究方向国内外发展动向的基础上突出自己的工作特点,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
3.各学科应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结合本学科特点及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在培养方案中对学位论文选题与文献综述要求、规范性要求、成果创新性要求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4.硕士学位论文在导师(导师组)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设计和完成,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有一定创新性的学术论文。论文写作时间不少于一年。论文工作包括开题报告、初稿检查、盲审、答辩与学位申请。
5.硕士研究生在撰写学位论文之前,必须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确定研究课题,了解本课题研究的历史与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主攻方向并确定学位论文研究题目。论文选题要注意科学性、创新性和可行性,立足学科前沿,选择对学科发展、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文化发展有一定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课题,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论文开题报告,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论证实施办法》执行。
6.硕士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后应定期向导师或指导小组报告论文进展情况。导师或指导小组应帮助分析论文工作中的难点,找出不足,明确下一步研究的方向和重点,保证论文研究工作的顺利推进。
7.为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导师或指导小组应加强学位论文工作各关键环节的指导和具体实施,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8.如发现研究生学位论文有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认定,将对作者按《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相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导师要承担相应责任。对已授予的硕士学位将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学位论文初稿、盲审、答辩与学位授予
1.申请5月答辩者,应在上一年度11月中旬之前完成学位论文初稿;申请12月答辩者,应在本年度5月中旬之前完成学位论文初稿。
2.所有研究生在论文答辩之前,必须根据上海市和学校的要求,参加并通过学位论文的各级盲审。
3.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6月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在本年度5月完成答辩,3月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在上一年度12月完成答辩。
4.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学位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学位申请无效。
5.学历教育生在符合《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同等学力生在符合《上海外国语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办法》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提前或推迟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提前答辩者,须强制参加校际盲审,且须在学校组织盲审之前在申请学位的专业领域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SSCI、SCI、A&HCI、EI收录期刊)上独立发表至少1篇和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上海外国语大学。
6.研究生通过论文答辩后,必须按要求向校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的书面版和电子版,具体要求参见当年通知。学术为社会公器,学位论文更要遵循学术规范并接受社会监督,研究生须在“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和“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上签名。
7.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权利和义务,审查本学科专业的学位申请,提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将获得相应的学位。
十三、其他
(一)本规定对于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各环节要求为学校基本要求,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学院(系、部、所)根据学科专业特点,提出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更高要求,作为学校对该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各培养环节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具体实施及考核要求根据各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自2019年5月10日起施行。原《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规定》(上外研〔2018〕10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进行解释。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2019年5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