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制(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索取号:G0060609000-2019-0289发布时间:2019-06-20浏览次数:273设置

各单位:

研究生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基础性、制度性和指导性文件,它既是研究生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的具体体现,又是学校组织实施研究生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的重要依据。学校根据国家“双一流”建设对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和学校对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的新要求,现对《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制(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上外研〔201814号)作出修改,自2019510日起施行。

具体修改如下:

一、第一条第(二)款,修改如下:

    将“应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2011年颁布20184月更新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为依据”修改为“应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4月更新)为依据”。

将“制(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应准确把握国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内涵和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规则”修改为“制(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应准确把握国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4月更新)的内涵和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规则”。

二、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修改如下:

    将“培养方案应根据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整体要求”修改为“培养方案应根据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整体要求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三、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基准学制为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准学制可根据培养要求由学位点自行制订,应控制在23年内。2018年及以前入学的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基准学制为3年,2019年及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基准学制为4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含硕士阶段)的基准学制为5年,其中硕士阶段一般为2年,博士阶段一般为3年。

    研究生可提前或延期毕业,具体应依据《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硕博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四、第二条第(三)款,修改如下:

    将“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修改为“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德体合格”。

    将“1.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基准修业年限三年或习惯称学制三年)。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应修满31-37学分的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修改为“1.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应修满32-38学分的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将“其他必修环节2学分”修改为“其他必修环节不少于3学分”。

    将“2.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基准修业年限三年或习惯称学制三年)。学术学位博士生应修满不少于21学分的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修改为“2.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学术学位博士生应修满不少于22学分的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将“其他必修环节2学分”修改为“其他必修环节不少于3学分”。

五、第二条第(四)款第5点,修改为:

    培养方案中的研究方向与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上的研究方向相互之间应保持一致。

六、第二条第(六)款第1点,修改如下:

    将“包括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课程”修改为“包括政治理论课、外国语课程、国情课,具体详见《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将“原则上要求研究生跨专业或跨学科修读”修改为“要求研究生跨专业或跨学科修读”。

七、第二条第(六)款第2点第(1-3),修改为:

(1)学位基础课程(必修)

学位基础课程是研究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扎实严谨的研究方法的重要基本课程,应按一级学科(学科群)设置,应体现本学科研究生在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方面应具备的宽度和水准。学位基础课应由本学科理论基础深厚并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研究生导师担任主讲教师。学位基础课程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

(2)学位专业课程(必修)

学位专业课程是在本专业范围内拓宽基础理论,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系统专门知识,特别是本专业经多年积累而形成的具有专业特色的研究成果的基本课程,应按二级学科的要求开设,主要包括拓宽加深专业基础需要的基础理论课程、为进入学科前沿和研究课题需要的理论专著和重要文献研读课程、适应学科交叉研究的跨学科课程。学位专业课程应由担任本专业基本理论研究的教授或副教授任主讲教师。学位专业课程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

(3)专业方向课程(选修)

专业方向课程是帮助研究生进一步拓宽专业基础理论、体现不同研究方向而设置的课程,是学位专业课程核心基础的延伸为了拓宽研究生的知识面,适应学科发展的需要,加深各研究方向必要的知识,应开设反映学科前沿和跨学科特色的课程。专业方向课程任课教师应是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主要研究该课程所涉及领域的教师担任,原则上应由教授或副教授任主讲教师。导师原则上应面向自己指导的研究生开设专业方向课程,以利于学生清晰导师科研方向、学问长处和研究兴趣所在,并创造机会加强导师与学生的沟通,同时有助于形成比较清晰的学术梯队及学术团队氛围。专业方向课程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

八、第二条第(七)款,修改为:

(七)其他必修环节

1.其他必修环节包括研究伦理与学术规范、学术活动与专业实践,旨在对研究生加强科研训练与能力培养,帮助其掌握科学精神和学术道德、拓宽学术与专业视野,主动关心和了解学科与行业发展前沿,培养科学研究、创新实践和社会服务能力。

2.研究伦理与学术规范,考核通过者,计1学分,成绩记载为“通过”;考核不通过者,需参加补考,否则中期考核不能通过。学术活动与专业实践,考核通过者,计2学分,成绩记载为“通过”;考核不通过者,须参加补考,否则无法满足毕业要求。

3.学术活动包括学科/行业前沿讲座、研究生作学术报告、听取学术报告、参加研究生学术论坛、暑期学校等各种形式的专题研讨以及学科专业竞赛等,并在导师和导师小组的指导下,积极申报导师学术引领计划,积极参与有关课题的研究,在国内外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等。

专业实践动包括教学实践、社会实践、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等。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生尤应重视通过调查研究,解决社会实际问题,提供可行性方案,培养科研创新能力,并产出创造性成果。

学术活动与专业实践的具体安排由各学院(系、部、所)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自行确定。各专业培养方案应根据本学科专业情况和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规定,明确规定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参加学术活动与专业实践的时间安排、量化要求及考查方式。

九、第二条第(八)款,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规定》,增加了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如下:

(八)学科综合考试

四年制博士研究生必须参加学科综合考试,应在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后、开展博士学位论文工作前参加考试。具体考试内容和时间由各学科根据情况自行安排,须在培养方案中明确相关要求。综合考试通过者方可进行学位论文开题论证。各学院(系、部、所)根据本学科特点制订学科综合考试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十、第二条第(九)款,修改为:

研究生必须参加中期考核,硕士研究生、三年制博士研究生一般应在第四学期末之前参加中期考核,四年制博士研究生一般应在第六学期末之前参加中期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和时间由各学科根据情况自行安排,须在培养方案中明确相关要求。中期考核通过者方可继续论文工作。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十一、第二条第(十)款第2点,修改为:

培养方案应对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学位论文全过程,包括开题论证、中期检查、预答辩、盲审、评阅、答辩等做出具体规定,对本学科专业学位论文水平的基本标准做出明确说明。

十二、第二条第(十一)款,修改为:

加强研究生文献阅读与信息处理和应用能力的培养,在培养方案中应列出反映本学科专业学术传统和国内外学术前沿动态或行业前沿动态的必读和选读文献及主要专业学术期刊的目录,同时须对文献阅读的考核办法做出具体规定。

十三、第三条第(一)款,修改如下:

将“每三年由学校统一安排全面修订培养方案,期间允许适度微调”修改为“培养方案至少每五年应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修订后的培养方案原则上适用于下一学年及以后入学的新生”。

十四、第三条第(三)款,修改如下:

将“一方面避免课程过度集中,一方面有利于学生参加国内外校际交流”修改为“避免课程过度集中,同时兼顾学生参加国内外校际交流”。

十五、第三条第(四)款,修改如下:

将“各学科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原则上均可供全校研究生选修”修改为“各学科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在保证教学质量、在教学规模可容纳范围内应向全校研究生开放选修”。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制(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9510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上外研〔201712号文;上外研〔201814号第一次修改;

上外研〔20194号第二次修改)

  

研究生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基础性、制度性和指导性文件,它既是研究生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的具体体现,又是学校组织实施研究生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的重要依据。为了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根据国家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文件精神,按照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发展规划,针对研究生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与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要求,彰显学科特色

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修)订要以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主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主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文件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颁布的专业规范、专业教学大纲、指导性培养方案为依据,反映国家对研究生培养的新要求和新精神,反映国际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趋势,体现学校教育发展战略和人才培养目标,彰显学科自身特色与发展趋势。

(二)规范专业设置,拓宽培养口径

1.制(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所遵循的学科、专业划分及名称,应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4月更新)为依据,以《上海外国语大学培养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所列的学科、专业名称为准。专业属于二级学科,研究方向属于三级学科;一级学科下不设二级学科的,专业设置对应于一级学科。

2.制(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应准确把握国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4月更新)的内涵和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规则,优化学科结构,突出学科特色,促进学科交叉,拓宽培养口径。具有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的学科,提倡按一级学科制(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若一级学科内各二级学科涉及的研究领域较宽,可按二级学科制(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特殊学科或交叉学科,可据实按需制(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跨培养单位的学科专业,由学科专业点所在培养单位牵头,相关培养单位参加,共同制(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遵循基本规律,制订培养方案

1.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应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基本点,以主动服务社会需求为导向,转变教育观念,扩大开放办学,促进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的有机结合,强化创新能力培养,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和行业实践的紧密结合,强化实践能力培养,同时促进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

2.培养方案的制(修)订要广泛借鉴国内外高校研究生培养经验,体现科学性、规范性、可行性、前瞻性、开放性原则,符合学校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端国际型特色人才的要求,突出特色和创新,有利于充分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为学生志趣和个性发展提供空间和机会。

3.培养方案的制(修)订要努力吸收近几年来高等教育在教育思想与教育观念、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等方面已经取得的一系列改革成果以及我校的探索实践,及时将其体现在培养方案和教学过程之中。

4.培养方案要进一步充分发挥我校中外语言文学学科优势特色,同时凸现经济、管理、法学、教育学等特色学科的特点,加强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和渗透,构建充分体现我校人才培养特色的课程体系。

5.培养方案既要保持科学性、先进性、规范性、稳定性和可行性,也要在合理的范围内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开放性,为课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与教学内容的更新留有余地。

(四)按照培养要求,设置课程体系

课程设置是研究生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应具有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学习要求和创新能力、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培养要求的具体化。培养方案中对课程的总体设计应体现下述原则:

1.课程设置要着眼于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要求和高质量研究生培养的需要,强化课程体系的基础性和宽广性,体现课程内容的前沿性和前瞻性,同时注重硕、博不同教育层次课程、不同类型课程之间的内容区分和相互衔接。

2.课程设置应对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适用对象及教学要求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各门课程在加深和拓宽研究生基础理论和学科知识面及相关能力培养等方面,既有所分工、有所侧重,又相互补充、相互协调,从而形成较为完备有序的研究生课程体系。

3.课程设置对本学科专业的基本领域应有一定的覆盖,要着眼于一级学科(或学科群)的范围,建设适应面较宽的研究生课程体系,同时也要重视设置与本学科相关的相邻学科和交叉学科的课程。

4.课程体系建设的关键在于任课教师队伍的建设,各学科专业应本着改革创新和追求一流的精神,把课程建设与师资培养、管理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学科专业综合优势和学术群体作用。

二、主要内容与培养环节

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培养目标、学制与修业年限、学位与学分要求、课程设置与课程简介、培养方式、学位论文、参考文献等,并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学业考核和质量监控。

(一)培养目标

1.培养方案应根据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整体要求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对本学科专业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从德、智、体等各方面提出较为全面的要求,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方面应达到的广度和深度,在道德修养、科研能力、应用能力和外语水平等方面应具有的水准等分别提出明确的具体要求,并对人才培养类型和今后从事工作的领域等做出说明。

2.结合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定位及发展战略,各学科专业在研究生培养目标中应体现正直诚信、追求真理、勇于探索、团结合作等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的要求,应体现高端国际型特色人才应具有的国际视野、创新能力、批判思考能力、终身学习能力、跨文化沟通能力、国际活动能力、信息运用和处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二)学制与修业年限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基准学制为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准学制可根据培养要求由学位点自行制订,应控制在23年内。2018年及以前入学的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基准学制为3年,2019年及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基准学制为4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含硕士阶段)的基准学制为5年,其中硕士阶段一般为2年,博士阶段一般为3年。

研究生可提前或延期毕业,具体应依据《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硕博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学位与学分要求

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德体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学位要求者授予相应的硕士或博士学位。各类课程基本修读要求如下:

1.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应修满32-38学分的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具体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其中:

政治理论课3学分

外国语4学分

学位基础课程4-6学分(2-3门)

学位专业课程6-10学分(3-5门)

专业方向课程6-10学分(3-5门)

公共选修课程2-4学分(1-2门)

其他必修环节不少于3学分。

补修课程不计入总学分。

2.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

学术学位博士生应修满不少于22学分的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具体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其中:

政治理论课3学分

外国语4学分

学位基础课程不少于2学分(1门)

学位专业课程不少于4学分(2门)

专业方向课程不少于4学分(2门)

公共选修课程不少于2学分(1门)

其他必修环节不少于3学分。

补修课程不计入总学分。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修总学分数由各专业学位授权点根据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自行设定,不得低于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的最低要求。

(四)研究方向

1.研究方向的设置和调整,要注意加强论证,突出重点。应在突出本学科专业已有特色和优势并符合学校学科发展战略规划的同时,密切关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大或深远意义的领域,并力求体现前瞻性、先进性和前沿性。要努力把握本学科专业发展的主流和趋势,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使本学科专业研究生的培养能够立足于较高的起点和学科专业发展的前沿。

2.对同一专业内所设置的研究方向数量不宜过多,应在总体上对本学科专业的主要研究领域,有一定范围的覆盖面,既不宜过窄,又要避免重复。研究方向的设置和调整既应力求相对稳定,还应根据新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已经有所扩大的学科范围,注意新研究方向的开拓。

3.鼓励设置一些跨学科的研究方向,以促进学科专业间的合作、交叉与渗透,特别是促进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建立与发展。鼓励条件成熟的学科面向来华留学研究生设置研究方向,推进研究生国际化教育发展进程。

4.研究方向的设置和调整还应兼顾生源、专业成熟度以及就业等相关因素,所设的每个研究方向均应有较强的师资配备,有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并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和丰富的研究成果,能开出本研究方向必需的课程,能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有培养研究生所必需的经费、图书资料等。

5.培养方案中的研究方向与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上的研究方向相互之间应保持一致。

(五)培养方式

1.研究生培养采取以科学研究与实践创新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导师既要发挥科研方法指导、学术规范教导、学科前沿引导作用,也要发挥对研究生思想品德和科学伦理的教育作用。

2.研究生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导师与导师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集体指导和团队培养的优势,推进政产学研一体化培养研究生工作,积极探索研究生协同培养方式。

3.培养方案应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提出具体要求和考核标准。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坚持寓教于研,以高水平科研支撑高质量培养,强化系统科研训练,强调训练水平、训练方法和训练强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坚持产学合作,重点将课程教学、行业实践、专业认证紧密结合,同时也注重一定的科研能力培养。

4.各学科专业应积极搭建研究生培养国际合作平台,充分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项目、校级研究生国际化教育项目和院系合作交流项目,努力推动学分互认、联合培养、学位双授联授、海外实习、短期交流等研究生培养国际化进程。

5.各学科专业应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将世界知名在线教育平台对应课程适当纳入培养方案,将“慕课”资源引入课堂,对部分课程实施混合式教学,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探究式学习,把“慕课”建设纳入常规教学体系,聚焦于课程背后大数据的教学研究,探寻提高教学质量的科学路径。

6.各学科专业应根据统一基本规格要求与因材施教相结合的原则,要求研究生在导师或指导小组的指导下,根据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实际,在入学第一学期内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各学科专业应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制订研究生学期教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生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完成与否,是审定研究生能否毕业和学位授予的基本依据。

(六)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与教学进度应按各专业基准学制安排。课程设置分为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两个部分、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大类别。

1.公共课程

(1)学位公共课程(必修)

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设置,并按国家制订的教学大纲或教学要求进行教学。包括政治理论课、外国语课程、国情课,具体详见《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2)公共选修课程(选修)

公共选修课程是帮助研究生进一步扩大知识面、培养相应能力而设置的课程,要求研究生跨专业或跨学科修读。公共选修课程应由主要研究该课程所涉及领域的教师担任,原则上应由教授或副教授任主讲教师。公共选修课程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

2.专业课程

(4)学位基础课程(必修)

学位基础课程是研究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扎实严谨的研究方法的重要基本课程,应按一级学科(学科群)设置,应体现本学科研究生在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方面应具备的宽度和水准。学位基础课应由本学科理论基础深厚并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研究生导师担任主讲教师。学位基础课程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

(5)学位专业课程(必修)

学位专业课程是在本专业范围内拓宽基础理论,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系统专门知识,特别是本专业经多年积累而形成的具有专业特色的研究成果的基本课程,应按二级学科的要求开设,主要包括拓宽加深专业基础需要的基础理论课程、为进入学科前沿和研究课题需要的理论专著和重要文献研读课程、适应学科交叉研究的跨学科课程。学位专业课程应由担任本专业基本理论研究的教授或副教授任主讲教师。学位专业课程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

(6)专业方向课程(选修)

专业方向课程是帮助研究生进一步拓宽专业基础理论、体现不同研究方向而设置的课程,是学位专业课程核心基础的延伸为了拓宽研究生的知识面,适应学科发展的需要,加深各研究方向必要的知识,应开设反映学科前沿和跨学科特色的课程。专业方向课程任课教师应是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主要研究该课程所涉及领域的教师担任,原则上应由教授或副教授任主讲教师。导师原则上应面向自己指导的研究生开设专业方向课程,以利于学生清晰导师科研方向、学问长处和研究兴趣所在,并创造机会加强导师与学生的沟通,同时有助于形成比较清晰的学术梯队及学术团队氛围。专业方向课程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

(7)补修课程(选修)

为了保证培养质量,对于跨学科报考录取或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研究生,也包括有必要加强与本人主攻的科学研究有关领域若干基础的研究生,以及在招生考试时已被认为基础理论或专业知识有着某些缺陷、需要入学后进行适当补课的研究生,都有必要在中期考核前完成有关的基础课程或其它相关课程的补修,并需进行考核且达到合格标准。这些课程可以是比本人目前所攻读的学位低一级学位的课程,课程学分和成绩可计入研究生成绩单,但学分不计入前述总学分,且在备注中注明课程级别。具体补修安排在征得导师指导意见后,由各学院(系、部、所)协调解决。

(七)其他必修环节

1.其他必修环节包括研究伦理与学术规范、学术活动与专业实践,旨在对研究生加强科研训练与能力培养,帮助其掌握科学精神和学术道德、拓宽学术与专业视野,主动关心和了解学科与行业发展前沿,培养科学研究、创新实践和社会服务能力。

2.研究伦理与学术规范,考核通过者,计1学分,成绩记载为“通过”;考核不通过者,需参加补考,否则中期考核不能通过。学术活动与专业实践,考核通过者,计2学分,成绩记载为“通过”;考核不通过者,须参加补考,否则无法满足毕业要求。

3.学术活动包括学科/行业前沿讲座、研究生作学术报告、听取学术报告、参加研究生学术论坛、暑期学校等各种形式的专题研讨以及学科专业竞赛等,并在导师和导师小组的指导下,积极申报导师学术引领计划,积极参与有关课题的研究,在国内外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等。

专业实践动包括教学实践、社会实践、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等。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生尤应重视通过调查研究,解决社会实际问题,提供可行性方案,培养科研创新能力,并产出创造性成果。

学术活动与专业实践的具体安排由各学院(系、部、所)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自行确定。各专业培养方案应根据本学科专业情况和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规定,明确规定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参加学术活动与专业实践的时间安排、量化要求及考查方式。

(八)学科综合考试

四年制博士研究生必须参加学科综合考试,应在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后、开展博士学位论文工作前参加考试。具体考试内容和时间由各学科根据情况自行安排,须在培养方案中明确相关要求。综合考试通过者方可进行学位论文开题论证。各学院(系、部、所)根据本学科特点制订学科综合考试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九)中期考核

研究生必须参加中期考核,硕士研究生、三年制博士研究生一般应在第四学期末之前参加中期考核,四年制博士研究生一般应在第六学期末之前参加中期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和时间由各学科根据情况自行安排,须在培养方案中明确相关要求。中期考核通过者方可继续论文工作。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十)学位论文

1.学位论文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综合训练,是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及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环节。

2.培养方案应对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学位论文全过程,包括开题论证、中期检查、预答辩、盲审、评阅、答辩等做出具体规定,对本学科专业学位论文水平的基本标准做出明确说明。

3.学位论文规范格式、标准、评审和答辩要符合国家学位条例、国家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新要求、上海外国语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及有关文件规定。提倡各学科专业结合本学科专业特点要求,在符合学校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在培养方案中提出本学科专业的更高要求和具体规定。

(十一)参考文献

加强研究生文献阅读与信息处理和应用能力的培养,在培养方案中应列出反映本学科专业学术传统和国内外学术前沿动态或行业前沿动态的必读和选读文献及主要专业学术期刊的目录,同时须对文献阅读的考核办法做出具体规定。

三、其他

(一)各学科专业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及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规定,制订本学科专业具体培养方案。培养方案至少每五年应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修订后的培养方案原则上适用于下一学年及以后入学的新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应对前期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及时将优秀的经验制度化,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采取配套措施,作为新一轮培养方案修订的依据。

(二)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修)订由各学院(系、部、所)统一协调,应建立在充分调研和广泛论证基础之上,须经各学科专业全体指导教师讨论,并经各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由学院(系、部、所)提交研究生院审核,由研究生院报送主管副校长审批后公布实施。培养方案一经公布,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如有必要进行微调,由各学院(系、部、所)统一协调,微调后的培养方案经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核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

(三)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安排,鉴于所有研究生的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在第1-2学期集中开设,各学科专业应在第1-2学期均衡开设学位专业课,在第2-3学期均衡开设专业方向课,避免课程过度集中,同时兼顾学生参加国内外校际交流。学生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读课程,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由学科专业点根据一定标准对其所获得的课程学分及成绩进行认定和转换。

(四)各学科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在保证教学质量、在教学规模可容纳范围内应向全校研究生开放选修。学校鼓励和支持研究生跨学科、跨院校选修课程,鼓励和支持各学科专业共建共享优质课程,在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学业评价、教材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建设高水平国际化课程体系。

(五)各学科专业应构建完整的人才培养和质量自我保障体系,包括人才培养目标体系、配套措施保障体系、培养质量评估体系。要在资源配套保障、组织机构设置、过程管理规范、教育教学改革、培养模式创新、质量评估开展、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等方面出台配套措施,以达到人才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从入口质量、课程质量、过程质量、结果质量,以及资源保障、制度激励约束等方面设计多级质量评估指标,构建质量评估体系框架;要高度重视管理文件的配套实施、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统计数据的积累分析,积极开展周期性自我评估工作,编写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学校、学院(系、部、所)在此基础上制订评估指标和评估办法,对各学科专业开展人才培养质量评估。

(六)学分计算方法

1.学分标准。学生的学习量以学分为单位进行衡量。原则上课堂教学每16课时(不含复习和考试)计1学分(学分最小单位为1);实验课等实训课每32学时计1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按集中进行的实际周数计,每周计1学分。

2.学分计算。计算方法:把教学总学时数除以1学分的标准学时数,商如果是整数,即为该课程学分数。商如果为小数,先保留小数点后第一位数字(直接去掉第二位数字,即不四舍五入),再看小数部分(设为X),若X0.8,计为1学分,若0.3 X0.7,计为0.5学分,若X 0.2,不计学分,最后整数部分加10.5得出该课程学分。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课程管理规定》。

(七)本意见自2019510日起施行,原《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制(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上外研〔201814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八)本意见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进行解释。

  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制(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pdf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20195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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