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一流本科教学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索取号:G0060301001-2020-0880发布时间:2020-09-16浏览次数:712设置

上海外国语大学一流本科教学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上外教〔201815号文,上外教〔202033号第1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学校“多语种+”办学战略,提升一流本科教育建设内涵,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一流本科教学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建设以一流本科专业内涵建设为目标,着力建立和完善服务一流本科人才培养的“多语种+”一流本科育人体系,推进教学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项目管理重在突出绩效导向、激发改革活力,坚持“放管服”相结合,落实和扩大各二级单位本科教学管理的自主权,充分发挥其在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和实施中的主体作用,强化政治把关。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项目实行学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全面领导项目建设工作,决定方针政策和总体规划,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咨询和评估。

学校教务处负责校级层面的项目组织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项目建设规划,确立项目建设重点;

(二)组织对项目的立项、校级验收和评价;

(三)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宏观管理项目建设资金;

(四)宣传推广项目成果,择优推荐申报更高级别项目。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检查、验收和管理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上级文件及本办法的要求,统筹规划项目建设;

(二)确定本单位自主立项项目,推荐学校遴选立项项目;

(三)为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组织项目检查和验收,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

(四)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五)总结项目取得的成效,推广应用教学改革经验,培育教学成果;

(六)接受上级部门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按照要求完成各阶段任务;

(三)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按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

(四)总结、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八条 一流本科教学建设项目类别主要包括专业类、课程类、教材类、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类、实践类等(具体的建设项目类别将依据每年的工作重点和教育教学改革方向适当调整)。

第九条 专业类主要通过各专业自主设计建设方案,推进培养模式、教学团队、课程教材、教学方式、教学管理等专业发展重要环节的综合改革,强化专业内涵建设。

第十条 课程类主要通过完善教学基础条件,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更新教学内容,加强教材建设,进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与创新等,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教材类主要是通过资助优质教材的编写和出版,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与学科专业发展,紧密配合教学改革、课程教学与课程建设,整合各类资源,打造具有学校特色的精品教材体系,提升教材质量。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类主要激励学校教师围绕教学第一线和教学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开展研究或改革实践,积极探索具有学校特色的大学教学及管理的发展规律。

第十三条 实践类主要通过整合校内外实践教学资源,建立竞赛指导团队(开展“多语种之星”计划)、建设实践教学基地等方式,丰富“多语种+”实践育人体系,促进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加强劳动育人实效性。

第四章项目立项、管理与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分为二级单位自主立项项目和学校遴选立项项目。自主立项项目由各二级单位根据专业发展规划自主立项;学校遴选立项项目由各二级单位推荐申报,学校统一遴选,确定立项项目。

第十五条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方式,确定申报额度;

(二)自主立项的项目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下达额度和本单位发展规划,成立党政负责人参与的工作小组,自主组织申报和评审,严格项目政治把关,确定拟立项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拟立项项目报教务处备案;

(三)学校遴选立项项目由各二级单位按照要求组织申报,确定推荐项目提交学校教务处。学校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二级单位推荐的项目进行复审,确定拟立项项目。

(四)各类拟立项项目经公示后由学校公布。

第十六条 立项项目的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提交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建设和过程管理的主体,须在项目建设周期内至少完成一次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项目检查材料须存档并作为项目结项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对检查不合格的项目,按有关规定与程序予以撤销或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终止或撤销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填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五)其他因素致使项目无法进行者。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期满需要接受结项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结项验收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布项目结项验收通知,明确验收方式;

(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对本单位所有项目开展结项验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项目验收材料和验收意见报学校教务处;

(三)学校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各项目承担单位验收材料,必要时结合现场考察,对项目进行评议并给出验收意见;

(四)学校公布验收结论。

第二十一条 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做终止或撤销处理,必要时追回项目经费。该项目负责人自项目终止或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同类项目和其他各类一流本科教学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完成的,项目负责人须提前写出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的原因和延长期限(一般为一年),经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在项目延期时间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或参与同类项目的申报。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和执行情况作为各二级单位本科教学工作年度考核评选的参考依据,凡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好的单位,增加下一年度立项支持力度。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参照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宏观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单位项目经费使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以学校财务部门的规定为准,须严格遵守各类项目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发布),并随学校相关财务规定的变动自动调整。

第二十七条 已结项项目须在结项后六个月内办理经费决算手续。对于未结项项目的经费,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结余经费的结转。对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组停止使用经费,学校对已使用经费进行审查,必要时追回已使用的经费。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项目,学校按规定予以结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914日起施行。各项目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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