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导师工作管理规定
上外教〔2020〕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导师制是实施和完善学分制的重要组织保障,也是推进素质教育和开展立德树人工作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导师制是指在实行学分制的条件下,聘请经验丰富的专业教师(特别是教授)担任导师,负责指导学生的学业和品行,督促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进程、遵守学习制度和规划未来。
第二章 导师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热爱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忠实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第四条 恪守人民教师的职业道德、师德高尚、诲人不倦、为人师表,具有敬业精神。
第五条 导师应由讲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担任,熟悉学校各项教育教学规章制度,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合理的知识结构,熟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结构特点,具有专业学习指导能力。
第三章 导师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按照学校确定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的要求,指导学生合理制订本科阶段的修读计划,选定每学期应修科目,并就具体学习问题向学生提供咨询,培养学生自律意识、自主学习和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培养学生良好品德。具体工作如下:
(一)熟悉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及各项教育教学管理规定,根据每位学生的不同特点,指导学生制订个性化的修读计划,确定每学期的修读课程。
(二)帮助新生适应大学学习生活,向学生介绍专业特点、发展动态及社会需求,结合专业培养目标,教育和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激发学习热情,树立专业思想。
(三)关心学生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按照学校全面推进学分制建设的方案,实现培养目标。
(四)关心并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进行针对性的教育与引导,培养学生刻苦钻研的学习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
(五)指导学生积极开展社会实践和科研活动,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学术能力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的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
(六)协助院(系)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学生组建班委,做好各种考评和测评工作以及学生的评优与奖学金评定工作;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违纪违规学生的调查、处理及教育工作;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和院(系)领导开展对学生就业形势和择业观的教育,加强对毕业班学生就业观念与人生规划的指导。
(七)建立导师与学生联系沟通的有效渠道。建立每星期不少于2节课的导师接待制度。导师应安排固定的接待日和地点定期辅导学生,同时通过电话、邮件和各类通讯工具等方式进行不定期辅导。对学生的指导应以个别辅导与集体辅导相结合、以个别指导为主的办式进行,学生也可以预约或约见导师。导师对每个学生的个别辅导次数平均每学期不少于3次。
(八)及时向院(系)及教务处反馈学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导师的聘任考核
第七条 院(系)负责导师的聘任工作。每学年末,各院(系)根据院(系)规定的导师工作条例或细则,为班级或学生指派导师,并将导师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导师的任期年限一般按照教学任务的安排确定,为保持导师与学生稳定沟通交流,最长可以每届4年。
第九条 各院(系)要把导师工作作为本院(系)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学期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对导师工作的意见,经收集整理后,报教务处备案,作为对导师进行评价的参考。
第十条 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和导师所在院(系)共同组织实施对导师工作进行考核,一般每学年一次。
第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召开一次导师工作总结交流会,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尽导师职责的,取消导师资格,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并记入教师年度考核档案。
第十二条 专任教师均有义务承担导师工作,导师工作的业绩将作为其晋升高一级职称及评奖评优的参考。
第十三条 导师在受聘期间,享受导师津贴。
第十四条 学校将导师工作纳入对院(系)的考评体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自2020年8月26日起实施。原2001年9月1日颁布的《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管理规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