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教授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规定
(上外办〔2012〕16号,上外教〔2020〕36号第一次修订)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9〕8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教授全员为本科生上课,让教授到教学一线,为本科生讲授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要求,健全我校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一流本科课程建设,践行课程建设新理念,推进课程改革创新,实施科学课程评价,严格课程管理,树立教授上课的硬规矩。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本科课程指学校本科学历课程。
第三条 提倡知名教授为本科一年级学生上课,开设新生研讨课。师资较为充裕的学院(系、部),应引导鼓励教授为本科生开设专业方向课和全校性质的通识教育选修课。
第四条 学校在编在岗和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的教授,每学年必须为本科学生主讲一门课程,课程的授课时数不少于36学时。各教学单位(含研究院所等,下同)要采取措施,切实保证每位教授每学年都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教授所承担研究生课程工作量不能冲抵本科生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 确有特殊原因,在一学年内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须事先向所属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部门审核后报教务处,由分管校长批准。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每学期期末将教学业务隶属本部门的教授(含专职和兼职)当前学期为本科生开课情况和下一学期拟开课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落实教授全员为本科生上课的要求,让教授为本科生讲授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专题研讨课,把教授为本科生的授课学时纳入学校教学评估指标体系。教授日常指导学生学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各类竞赛演讲以及开展“传帮带”等工作,计入教育教学工作量,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不服从各教学单位安排、连续三年不讲授本科课程的教授,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教授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暂行规定》(上外办〔2012〕16号)停止执行。
第九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