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在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与调整二级学科实施办法(试行)

索取号:G0060609000-2019-0951发布时间:2019-08-25浏览次数:479设置

上海外国语大学在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

自主设置与调整二级学科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促进学科建设,优化学科布局,拓宽人才培养口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依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

通知》(学位办[2011]12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自主设置与调整二级学科的类别

  1.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分为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以及交叉学科三种类别。

   2.目录内二级学科指拟设置的二级学科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定期公布的学科专业目录所确定的二级学科范围内;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是指拟设置的二级学科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定期公布的学科专业目录所确定的二级学科范围外。

3.拟设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4.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六位,前四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四位,前三位为“99J”,第四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具体编码工作由学校统筹安排。

二、自主设置与调整二级学科的原则

1.严格遵循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律,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

2.立足我校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基础和研究生培养实际情况,充分体现我校的办学优势和特色,避免随意性、盲目性和短期行为。

3在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在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在同一个一级学科下,自主增设目录外二级学科的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4. 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均须已获得博士学位授权;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均须已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交叉学科挂靠在所交叉的学科中基础理论相近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5.规范程序,科学论证,高度自律,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自主设置与调整二级学科的基本要求

1.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与原有学科专业在学科领域上有明显区分

2.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3.社会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4.院(系、所)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5.分属不同一级学科的教师不得相互借用。在同一个一级学科下,不同二级学科的学科带头人不得兼任。各二级学科及方向的教师队伍成员、科研成果、教学成果等均不得临时拆借。

6.增设的二级学科不得影响其他发展态势良好的学科,若两者无法兼顾,则优先保证原有学科的发展。

四、申请自主设置与调整二级学科博士点的条件

在符合本实施办法前三项要求的基础上,申请自主设置与调整二级学科博士点还须达到以下条件:

1.学科与科研基础

1)拟设二级学科具有不少于3个相对稳定、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

2)近3年该学科梯队的科研成果丰厚,在我校认定的核心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至少15篇,或者公开出版过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撰

写的学术专著3部。如学术论文或学术著作均未达到规定要求,则必须以主要负责人获得至少2项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教学或科研奖励。

    3)目前承担有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学术水平较

高的项目,科研经费充足(不低于10万)且在学校科研处备案。

2.教师队伍

本学科具备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影响、学术造诣较深、治学严谨、为人正

派的学科带头人。每个研究方向具有至少160岁以下的博导(人事关系隶属我校的在编人员)和1名副教授/副研究员(人事关系隶属我校的在编人员),其研究成果和方向必须与申报的二级学科一致。同一博士生导师原则上不兼任2个以上(含2个)研究方向的导师。

    3教学与人才培养

所培养人才应有比较稳定和一定规模的社会需求,就业前景良好,具有丰富的研究生培养经验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研究生培养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能开设21-25学分的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其中政治理论课3学分,外国语4学分,学位基础课程2-4学分(1-2门),学位专业课程4-6学分(2-3门),专业方向课程4-6学分(2-3门),公共选修课程2学分(1-2门)和其他必修环节2学分。补修课程不计入总学分。

说明:以上统计时间截至申报时间前。

五、申请自主设置与调整二级学科硕士点的条件

在符合本实施办法前三项要求的基础上,申请自主设置与调整二级学科硕士点还须达到以下条件:

1.学科与科研基础

1)拟设二级学科具有不少于2相对稳定、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

    2)近3年该学科梯队的科研成果丰厚,在我校认定的核心学术刊物上以

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过论文,或者公开出版过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撰写的学术专

著,或者以主要负责人获得至少1项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教学或科研奖励。

    3)承担有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学术水平较高的

项目,科研经费充足且在学校科研处备案。

2.教师队伍

本学科具备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影响、学术造诣较深、治学严谨、为人正

派的学科带头人。每个研究方向具有至少1名教授/研究员(人事关系隶属我校的在编人员)和1名副教授/副研究员(人事关系隶属我校的在编人员),其研究成果和方向必须与申报的二级学科一致。

    3教学与人才培养

所培养人才应有比较稳定和一定规模的社会需求,就业前景良好,具有丰富的研究生培养经验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研究生培养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能开设31-37学分的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其中政治理论课3学分,外国语4学分,学位基础课程4-6学分(2-3门),学位专业课程6-10学分(3-5门),专业方向课程6-10学分(3-5门),公共选修课程2-4学分(1-2门)和其他必修环节2学分。补修课程不计入总学分。

说明:以上统计时间截至申报时间前。

六、自主设置与调整二级学科工作流程

(一)目录内二级学科

1. 院(系、所)根据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结合学校调整优化学科布局、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所具备的条件,提出增设或撤销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聘请同行专家对方案进行评议。院(系、所)将拟增设或撤销的二级学科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信息表等材料提交给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2.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总本学科拟增设或撤销的二级学科材料,进行评议和表决。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者出席,会议决议方为有效,赞同者达到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为通过。

3. 研究生院对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审,通过者方可进入下列程序。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通过复审的材料进行审议和表决,做出是否增设或撤销的决定。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者出席,会议决议方为有效,赞同者达到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为通过。

5. 研究生院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增设或撤销的二级学科材料提交给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学校公布增设或撤销二级学科的决定。

6. 研究生院将学校决定增设或撤销的二级学科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决意见等材料做好归档和备查工作。

(二)目录外二级学科

1院(系、所)根据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结合学校调整优化学科布局、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所具备的条件,提出增设或更名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聘请7位以上(含7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方案进行评议。院(系、所)将拟增设或更名的二级学科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备案表、信息表等材料(样表详见附件)提交给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总本学科拟增设或更名的二级学科材料,进行评议和表决。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者出席,会议决议方为有效,赞同者达到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为通过。

3.研究生院对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审,通过者方可进入下列程序。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通过复审的材料进行审议和表决,做出是否拟增设或更名的决定。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者出席,会议决议方为有效,赞同者达到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为通过。

5.研究生院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增设或更名的二级学科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等材料提交至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其他学位授予单位及社会公众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审核并表决做出是否增设或更名的决定。

7.研究生院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增设或更名的二级学科材料提交给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学校公布增设或更名二级学科的决定。

8. 学院(系、所)应根据国家人才需求和学校人才培养条件的变化,参照增设或更名二级学科的程序,提出撤销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要求的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建议。经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学校公布撤销二级学科的决定。

    (三)交叉学科

    增设、更名、撤销交叉学科的工作流程须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的程序进行。

(四)研究生院将本年度设置与调整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备案表等材料上报至国务院学位办和教育部,并填报本年度所有二级学科名单和各二级学科招生数、在校人数、授予学位数、毕业生就业率等信息。

 

七、自主设置与调整二级学科的管理与评估

1为加强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建设和管理,学校对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做出限期整改或撤销的处理:

1)报考该专业第一志愿的有效生源数(即通过国家线的考生数)每年低于招生计划;

2)课程设置、教学科研实践等环节出现明显不足,达不到培养的相关要求;

3)学位论文质量低下,盲审异议率每年高于学校平均水平,达不到授予学位的相关要求;

4)毕业就业率、签约率每年低于学校平均水平。

2.各院(系、所)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定期开展自我评估。因建设不力导致师资力量下降、教学科研能力水平降低或者人才培养与国家社会需求严重脱节的,应主动提出撤销申请(也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撤销要求),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八、本办法自学校签发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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