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索取号:G0061501000-2023-0862发布时间:2023-08-18浏览次数:16设置

  

  

上海外国语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

实施细则

上外2023〕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书育人,师德为先。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严把师德师风第一标准。

第三条空额申报,择优聘用。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设定各级岗位比例,结合学校当前岗位的实际状况,确定各级岗位的空缺额度,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四条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思政工作专业技术岗位、教辅工作专业技术岗位、校企工作专业技术岗位和机关中实行行业准入制度的部分具有管理职能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章岗位设置与结构比例

第五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即一级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一)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岗位的设置和聘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专业技术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控制比例根据教育部有关批复精神执行。

第六条根据“事业单位中体现单位社会功能的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应当占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教师岗位不设员级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不设正高一级、二级岗位。

第四章聘用条件

第七条学校对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设置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第二十条略)

第五章聘用组织

第二十一条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聘委会”),全面负责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校聘委会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组成。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校聘委会主任。

第二十二条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聘用工作资格复核小组(以下简称“复核小组”),由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等部门相关人员及学科教授代表组成,对申报人员的聘用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成立岗位聘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聘用小组”),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聘用小组由本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负责人、委员会部分成员组成。

第六章聘用程序

第二十四条公布聘用额度。学校公布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聘用额度。各单位组建聘用小组,并将小组名单提交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个人申报。符合正高级岗位条件的申报人向人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符合副高级及以下岗位条件的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聘用小组审议。聘用小组对本单位申报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议,并将通过审议的名单及材料提交复核小组。

第二十七条资格复核。复核小组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对思政与师德表现考察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制,中止申报人的申报程序。

第二十八条专家评议。如通过资格复核的正高级岗位申报人数超出相应岗位的聘用额度,由学校组建校内外同行专家小组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提交校聘委会审议。如专家评议结果同意票数少于专家人数的2/3,则不能进入校聘委会审议程序。

第二十九条校聘委会审议。校聘委会对拟聘人员进行审议,并提交党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三十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党委常委会议审定拟聘人员名单。

第三十一条聘用公示。经党委常委会议审定通过的人员名单在校园网进行公示。

第七章工作要求

第三十二条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各级聘用组织成员及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并给予惩戒。

第三十三条遵守保密纪律。各级聘用组织成员及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应当恪守职责,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各级评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及表决结果不得向外泄露。

第三十四条实行回避制度。各级聘用组织成员及工作人员与申报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应全过程回避;有利害关系的(申报人的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不得参加专聘小组、复核小组及专家评议小组。

第三十五条实行倒查追责。申报人在获聘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后,如发现申报前违反国家相关法规、《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出现违反师德、学术不端等行为的,学校有权取消其已获得的专业技术岗位聘岗资格,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章投诉与申诉

第三十六条成立学校、二级单位两级岗位聘用投申诉仲裁组织。各单位自行成立岗位聘用投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单位岗位聘用工作的投诉和申诉,并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上报学校。二级单位投申诉委员会由常务委员(7名)与临时委员(2名)组成。结合投申诉实际,原则上常务委员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1名)、工会主席(1名)、纪检委员(1名)、学术委员会成员(4名)担任,临时委员(2名)由本学科专家代表担任,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回避。处理后仍有异议的,提交学校受理。

学校成立岗位聘用投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投申诉委员会”),负责岗位聘用中的投诉和申诉。投申诉委员会由常务委员(6名)与临时委员(3-5名)组成。常务委员由党委信访办、工会、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回避。临时委员由相关学科教授代表担任。

党委信访办、工会负责受理投诉和申诉。投申诉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答复后仍有异议的,由校聘委会进行裁决,该裁决为最终决议。

第三十七条投申诉须以事实为依据,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人或申诉人签署真实姓名,以组织名义提出的须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八条投申诉委员会须为投诉人或申诉人保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投诉人或申诉人实施打击报复。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关于退休年龄的认定,以国家、上海市及学校现行政策为准。

第四十条一项成果获得多个奖项时不得累计。引进人才入校后的成果须以上海外国语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细则所指权威期刊为进入学校科研处认定的《上海外国语大学权威期刊名单》的期刊、A&HCI期刊以及SCI(一区)、SSCI(一、二区)期刊。一篇文章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各占0.5篇,如有多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则篇数均分。本细则中所指课程、人才项目、研究基地、智库及实验室详见附件1-3。对于未在细则中列出的具有突出代表性的成果,由复核小组负责认定与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2023年8月17日起施行学校此前有关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细则有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8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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