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基建处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对部属高校基建工作的相关制度文件及《中共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2016年12月23日),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基建处规范决策过程,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基建与修缮工作的管理提供制度保证,结合基建处工作实际,制订本试行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基建处内部管理。集体讨论后的决定,如果根据学校其他规章制度还需上报分管校领导和上级决策的,当依规继续上报。
第二章 基建处“三重一大”的具体范围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
(一)制定基建处贯彻教育部有关基建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的实施意见和计划,落实上海外国语大学党委和校领导关于基建工作重要决定、指令的实施意见和计划;
(二)学校校区整体基建规划编制;
(三)向学校领导提出基建项目立项申请及大中型修缮项目的可行性意见;
(四)基建处队伍建设规划、基建处年度工作计划要点和工作总结、基建规划、内部制度、员工利益、办公用品采购等;
(五)涉及基建处管理的重大事项,如基建处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校园建设规划和基建项目中重大管理事项等;
(六)审定、修改、增设和废止基建处内部的规章制度;
(七)审定基建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情况。
(八)事关基建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九)决定处内职工考核、表彰先进和奖惩事项,向学校等上级组织推荐重要荣誉称号的候选个人或团体;
(十)基建处贯彻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项;
(十一)事关稳定的重要问题;
(十二)应当交集体决策的其他决定事项。
第三条 重要干部任免和重要人事安排的范围
(一)报送学校领导有关调整基建处内部干部人选的意见;
(二)报校人事处有关招聘基建处员工的意见;
(三)决定重要基建项目管理人员的安排;
(四)选拔、推荐后备干部;
(五)应当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安排。
第四条 重要项目安排的范围
(一)新建项目的方案申报;
(二)新建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等相关事项的重大安排;
(三)大中型修缮项目的执行情况;
(四)应当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
第五条 大额度资金及相关事项的范围
(一)新建项目项建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及投资概算、预算的安排;
(二)根据学校规定应由基建处工作例会讨论决定的工程中的变更与签证;
(三)基建处一批次总价在壹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的配置;
(四)基建处办公经费年度使用情况的通报;
(五)应当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开支项目。
第三章决策程序与注意事项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根据具体内容,相应提交基建处工作例会进行集体决策。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举行会议。决议事项采取表决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讨论决策前,可根据需要通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公示等形式,充分听取、征求意见。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讨论决策前,应在处领导班子内部充分酝酿,不得临时动议。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应经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
第九条 处领导班子内部对“三重一大”事项存在较大分歧,或因情况不清感到决策把握不大,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决议,待时机成熟后,再提交会议决策。
第十条 已经基建处工作例会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如有半数以上成员提请复议,可上会复议,重新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一条 基建处员工参与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遇到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涉及本人亲属的情况,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决策情况,包括参与人员、事项内容、讨论过程和决策结论等,要有书面记录和纪要,并存档备案。
第四章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策后,由处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不明或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成员牵头协调。
第十四条 集体决定一经形成,基建处每个员工都要维护集体决定,齐心贯彻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但不能对外散布不同意见。在基建处工作例会没有做出新的集体决定前,应无条件执行原有决定。如果认为有必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意见。
第十五条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确需变更的情况,应由基建处工作例会重新做出决定。如因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基建处工作例会报告。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基建处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所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及执行情况的相关事宜可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基建处领导班子负责与纪检、监察部门联系,配合学校对基建工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基建处员工发现未经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可向学校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依据相关规定和部门权限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因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追究个人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应经集体决策而未经集体决策的事项;
(二)隐瞒真实情况,造成集体决策失误的;
(三)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基建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今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逐步修改完善。
基建处
2023年5月15日